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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法院专递送达已成为诉讼文书送达的重要途径,但不少当事人有这样一个误区:“只要我不提供地址,法院就拿我没办法。”于是,在法院送达时,他们往往不配合法院工作,拒绝向法院提供地址。但这样,往往是“自作聪明”。
今年3月,家住宝坻区某小区的王强(化名)因一直未付物业费被其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宝坻区法院。送达时,书记员致电要求其提供可送达的地址,他却一口咬定自己没有住址,拒绝向法院提供有效住址,并匆匆挂断了电话。正当书记员一筹莫展之际,竟发现他是另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这身份的转折令人瞠目结舌,但以上信息为法院提供了他的工作地址,于是,书记员将应诉材料邮寄到王强的工作地址。
次日,王强代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该院开庭审理,得知此消息的书记员立刻赶到法庭,向王强送达应诉材料,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王强狡辩称,他不是故意不提供地址,自己正在联系物业公司,等把物业费交了,就不用到法院开庭了,自己也不打算在应诉材料上签字。
书记员向王强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但他依然无动于衷,不耐烦地说:“我来来回回跑法院,我懂得不比你少,今天不管是谁来,我就不签,你们走公告吧,我先拖你们60天。”这时,法官赶到法庭,掏出手机对着他和应诉材料进行拍照录像后,对王强说:“拒绝签收并不会影响案件在法院的正常审理和执行,现在给你送达应诉材料,要求你签收是你的义务,如果你拒不签收应诉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你自己承担,听明白了吗?”
眼看拗不过“法律”,王强点了点头,在送达回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过两个小时,王强的同事联系书记员称,王强已经将物业费交了,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是能联系上被告的,被告也是会提供地址的,但可能存在拒收、提供的地址为假地址等情况,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受送达人提供了地址,法院按照地址邮寄送达了,就算邮件被退回来依然可以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传统方式:1、在法院张贴公告。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另外,《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已经对公告送达的期限进行了修改,从60天缩短为30天,而且若是败诉了,还需要承担公告费。
拒绝签收诉讼材料等不理性的行为,会导致质证、上诉等权利的丧失,失去和解的机会,甚至面临法院的处罚和制裁。因此,在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依法积极参与诉讼,重视法院送达的每一份文书,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