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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中院: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

2023-04-26 17:04:23 来源:天津长安网

4月20日,市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中英双语《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白皮书(2019年4月—2023年4月)》和12起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9年4月1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正式履职以来,充分发挥跨区域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优势,履行司法职能、聚焦精品工程、创新优化举措,走出了一条具有天津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之路。


(相关资料图)

截至2023年3月31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技术类案件1102件。其中,除传统领域外,芯片、纳米、种子等关键核心技术与新领域新业态纠纷层出不穷。

4年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作出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判决、全国首例涉外发明专利案件海关临时禁令,审理了本市首例以许可费认定损失数额的侵害技术秘密刑事案件、本市首例植物新品种案件。

同时,天津知识产权法庭构建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司法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等,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坚持聚焦创新发展需求,注重调研成果转化,为科技创新发展建言献策,推进诉讼服务前移,精准回应科技型企业司法需求;拓展普法宣传阵地,厚植保护知识产权舆论氛围,强化司法保障科技创新职能。

适用惩罚性赔偿 严厉打击恶意侵权

A公司是国外一家著名童车生产商,旗下拥有多个国际知名童车品牌,享有“可折叠的婴儿车”发明专利。B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仿制了A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童车产品,并通过C公司销往境外。A公司将B、C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及海关扣押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在应知其所制造童车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仍未停止侵权,大量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同时,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规模巨大,仅单笔交易多达近2000台,销售市场遍及国内外,侵权情节极其严重。

在综合考虑该案侵权情节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告B公司承担原告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A公司发明专利权的童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案。该案的审理既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司法态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也是积极贯彻“严、大、快、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的生动实践。

司法保护国内领先核心技术

某汽车模具公司于2017年至2020年开发完成了一套系统并享有该系统的相关全部知识产权。某汽车模具公司参与该系统研发的前员工未经许可将这套系统的源代码进行了下载复制,并在离职后入职了F公司。

F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该源代码用于相关产品研发,并以公司名义出售给了G公司获利。某汽车模具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涉案系统中的技术内容构成技术秘密,而F公司和G公司非法获取其技术秘密并获利,因此诉至法院,要求F、G两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具有秘密性,某汽车模具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并且涉案系统能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被告F公司相关员工以公司的名义将系统出售给G公司获利,其侵权行为成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G公司对F公司相关员工擅自复制原告源代码的行为应知或明知,因此法院认为G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综合考虑,判令F公司、G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并由F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该案系法院保护国内领先核心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审理中,及时引入技术调查官,运用第三方鉴定,解决案件涉及的源代码、参数和算法等复杂技术问题。最终,法院认定F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并在相关刑事案件原告公司已获得150万元赔偿的情况下,判令F公司继续赔偿15万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高效调解本市首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某农业公司是“济麦22”小麦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2020年,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农资经营部(已注销)以“济麦22”麦种冒充“轮选310”麦种进行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某农业公司经核实得知,该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实际为“济麦22”,而这批种子是他们从E公司购进,但E公司销售这批种子并未得到某农业公司的许可。因此,某农业公司起诉E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济麦22”品种构成侵权。

为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走访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取相关卷宗,结合各方证据,还原了E公司与某农资经营部的交易过程。涉案种子确实为E公司生产、销售,经DNA指纹谱带数据检测,涉案种子与“济麦22”品种构成相似,E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不同。

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法院调解,E公司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认可对某农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就进一步合作达成协议。案件以“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该案是本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也是全面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该案涉及种子“套牌”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品种权案件。法官准确查清案件事实,促使侵权人认清其行为性质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院快速高效化解双方矛盾,不仅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促成了双方关于该植物新品种的进一步商业合作,使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并规范了种业知识产权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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