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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海事法院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以在调解书中直接列明“担保人”的方式,仅用5天时间就调解解决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5月至8月,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某航运公司代理16票货物的进口换单、陆运送货等相关业务,但仅支付了其中2票的费用。今年1月,该航运公司到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随后正式起诉。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并完成财产保全后,案件承办法官与原告、被告建立了“微信工作群”,搭建沟通桥梁。经了解,在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过程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已经对被告失去了信任。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数额并无争议,但被告目前经营困难、资金回笼慢,暂时无力支付。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针对这一情况,法官通过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充分了解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诚意,建议尝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而在调解协议中将法定代表人直接列为“担保人”,明确在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时,由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方面,只要确有履约诚意,不会对其公司或个人信用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经过法官高效专业的调解,该货运代理纠纷在立案后5天内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