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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系统总结了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经验,针对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对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系列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指引。
《意见》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改革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处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历史时期,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实务中当事人向执行法院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适当途径,作出了指引和要求;针对应通过仲裁或实体诉讼途径解决的相关案件,明确指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寻求实体争议救济程序解决,消除已有规范的模糊执行;对多次和重复申请执行监督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率。
《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及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这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意见》在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性规定和途径的同时,参照人民法院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精神,进一步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范围,明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条件,全面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中的职能作用。
《意见》还补充规定了三种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结案方式,并对结案文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