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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记者从蓟州区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本市首例网络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张某某(化名)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7年不等。
2017年,张某某伙同孙某某(化名)等3人,在广东省某市主要从事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后4人扩大该组织人员规模,陆续招募客服部、财务部、催收部主管及副主管数人,形成内部分工明确、管控措施严密、组织运行高效的恶势力集团。利用定期检查部门工作、监控探头查看工作、要求部门之间分开工作并严禁部门之间交流等手段,以达到管控组织员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目的。
该组织在非法购买公民信息后,客服部利用软件非法获取公民手机通话记录和联系人,为下一步催款做好准备。财务部在放款时利用某些贷款平台,采取多种“套路”骗取他人财产。借款到期后,催收部人员采取言语威胁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对于仍不能还款的,以“电话轰炸”、群发合成照片等“软暴力”方式,用借款人或家属头像和淫秽照片合成的裸照,或配有个人信息、招嫖信息的图像、视频内容,发给借款人通讯录联系人等社交范围内亲友,强行索要债务,致使多名借款人出行受阻、丢失工作、疾病发作,产生严重心理恐慌,甚至轻生。截至案发,共有15000余名借款人遭受非法放贷和暴力催收,金额达3900余万元,网络恶势力组织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2022年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蓟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全面审查卷宗材料,认真分析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全案中的作用和关联性后,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对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并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及相关人员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日前,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